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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五戒而杀死人,与未受五戒而杀死人有何不同?

 

杀死人乃五戒之一,受过五戒理应不该杀人,但是人不惹红尘,红尘自惹人之情况下,迫不得已而杀人,在自卫情急而杀人;或救度多数人而杀人,或救三乘圣人而杀人,杀人动机因有心无心而杀,其果报悬殊是有差异。
  
未受五戒而杀人,亦有罪报,不因无受戒而杀人即无罪报,杀人属性罪。性罪即指不论有受戒无受戒,只要构成杀死人即有罪,不是有受戒杀人而有罪,无受戒而杀人即无罪,故名性罪。
  
有受五戒而杀死人,即应受该有之果报,因果(梵语hetu-phala)平等故,但果报还尽,得人身会继续善根延续而学佛,因学佛而证菩提;无受五戒而杀死人,亦同等受该得之果报,无可赦免,无能逃避业报,因果平等故,但果报尽时,八识田中无种下受戒种子,无有佛法善根,无缘亲近三宝,故亦由业力牵制漂流,不得涅槃解脱,始终作个三界(梵语trayo dhatavah)流浪汉,六道苦命儿。是故受五戒杀死人与无受五戒杀死人,其意义与果报确实天渊之别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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