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9.共業與別業如何解釋?
所謂共業者,就是由大眾行為所共同造作,因而感召一股共同之業因與業果。譬如一家人就有一家人之共業,一個社會就有一個社會之共業,一個國家就有一個國家之共業,一鄉鎮有一鄉鎮之共業,一縣市就有一縣市之共業,省有省之共業。

共業有善有惡,善者感召善之共業,惡者感召惡之共業。

七十九年度四月二十一日,軍用運輸機,在雲林縣東勢鄉失事墜機,運載十八位保國衛民之軍人,在這一次空難中全部罹難,當中包括有三位少將,九位上校,三位中校,一位少校,一位上尉,一位士官長,這些國防軍事幹部,全部西歸黃泉,這叫做共業。

國家富強有國家富強之共業,國家窮弱有國家窮弱之共業。

何謂別業呢?就是參與大眾行為共同造作,在共同造作中有輕重、有深淺,因此感召之果報也同樣有輕重之別,深淺之差異。

譬如七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,南投縣日月潭,發生遊艇翻覆事件,全部乘客有八十五人,僅救起二十餘人,死亡的人數遠超過六十多位。由這翻船事件而論,八十五名乘客都參與這次遊艇行列,那麼八十五位乘客就叫做共業,二十餘位救起不參與死亡行列者,叫做共業中的別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