殺死人乃五戒之一,受過五戒理應不該殺人,但是人不惹紅塵,紅塵自惹人之情況下,迫不得已而殺人,在自衛情急而殺人;或救度多數人而殺人,或救三乘聖人而殺人,殺人動機因有心無心而殺,其果報懸殊是有差異。
未受五戒而殺人,亦有罪報,不因無受戒而殺人即無罪報,殺人屬性罪。性罪即指不論有受戒無受戒,只要構成殺死人即有罪,不是有受戒殺人而有罪,無受戒而殺人即無罪,故名性罪。
有受五戒而殺死人,即應受該有之果報,因果(梵語hetu-phala)平等故,但果報還盡,得人身會繼續善根延續而學佛,因學佛而證菩提;無受五戒而殺死人,亦同等受該得之果報,無可赦免,無能逃避業報,因果平等故,但果報盡時,八識田中無種下受戒種子,無有佛法善根,無緣親近三寶,故亦由業力牽制漂流,不得涅槃解脫,始終作個三界(梵語trayo
dhatavah)流浪漢,六道苦命兒。是故受五戒殺死人與無受五戒殺死人,其意義與果報確實天淵之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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